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49號
PTDM,114,交附民,49,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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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陳瑞珍


被 告 邱雅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1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原
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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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