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92號
PTDM,113,附民,109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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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 告 陳竑睿
被 告 尤紹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9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尤紹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
涉犯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7日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告雖已於該案審理期間,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前揭規定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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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