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素秋
被 告 孫德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2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