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1號
PTDM,113,附民,10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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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陳素秋
被 告 孫德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2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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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