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11號
PTDM,113,簡附民,111,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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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葉方瑜
被 告 余美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7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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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