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99號
PTDM,113,簡上附民,99,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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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周福元
被 告 楊正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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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