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魁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簡字第1395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9、37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條項民國110年6月16日
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
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
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
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
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
、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
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爰增訂本條第
3項,作為第2項之例外規定,以資適用。」觀之上訴人即被
告丙○○(下稱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理由狀之內容,及經本院
當庭與被告確認結果,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
起上訴(見簡上卷第75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
規定,本件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關於量刑之部分,其餘部
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
㈠丙○○因不滿乙○○於屏東縣屏東市長安里(下簡稱長安里)里
長任內之施政作為,明知自然人之姓名、聲音及人像特徵,
均為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於112年12月間,在不詳地
點,擷取新聞媒體「阿緱視界」採訪乙○○之談話內容(詳如
附表編號1),轉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轉檔為MP3
格式之檔案(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復於112年12月11日冒
用乙○○之胞弟甲○○之名義,偽造甲○○向臉書、LINE申請註冊
使用帳戶之不實電磁紀錄,向臉書、LINE行使之,進而取得
名稱為「甲○○」之不實臉書帳號及「基元」之不實LINE帳號
後,再以上開不實帳號聯絡不知情之楊奇霖,表示欲製作選
舉宣傳廣告並購買廣告車之服務,並提供「長安里里長乙○○
,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乙○○之相片予楊奇霖,為楊奇
霖所應允。交易既定,丙○○遂利用不知情之潘枝鈴向楊奇霖
給付訂金,並利用楊奇霖偽造由「長安里里長乙○○,大家來
下架冥進黨」文字及乙○○相片所排版組成之宣傳廣告(下稱
本案宣傳廣告),以此方式偽造準私文書。再利用楊奇霖委
託不知情之蘇世佑、孔義和分別自113年1月3日某時起,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貨車,並於前揭2台自小客貨車上,懸掛本案宣傳廣告
而行使之,復沿屏東縣屏東市區繞行,並撥放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內容,足生損害於乙○○、甲○○。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
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無非係為
達成損害告訴人乙○○之政治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為之,犯罪之目的均屬單一,而其所實行前揭犯行,亦有行
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是參諸上開判決意旨,應均評價為「同
一行為」,認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三、對原判決之上訴說明:
㈠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陪同證人潘枝鈴至警局接受調查時,
同日即主動說明並坦承犯行,應合於自首之要件;又告訴人
乙○○因里長選舉之競爭,多次無端提起訴訟,騷擾被告及被
告之團隊,被告不堪其擾,方為本案犯行,請考量被告之動
機,從輕量刑等語。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關於本案查獲經過乙節,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該局函覆略以:「……經警調查,雇主孔奇霖係受LINE
暱稱『基元』之委託,要求上述廣告車之播放,係用郵局匯款
至孔奇霖帳戶,故警方循線調查該帳戶係誰所匯款,經調查
監視器後,發現是犯嫌潘枝鈴所匯款,遂將潘枝鈴帶返所偵
辦……在所了解時,潘枝鈴謊稱是在路上遇到一位老伯,老伯
請他匯款,但對匯款細節無法詳述……警方發覺潘枝鈴供詞並
不合理……當時老闆丙○○第一次至所詢問關心潘枝鈴為何遭警
方帶回,警方未告知丙○○相關案情,僅告知潘枝鈴涉嫌刑案
,不方便詳述,丙○○隨即離開。第二次丙○○至所時,便主動
承認係他指示潘枝鈴匯款,警方告知潘枝鈴,丙○○已主動承
認是他指示你匯款,潘枝鈴遂坦承的確是依老闆丙○○指示匯
款,全案始偵破並移送」等情,有該局114年1月6日屏警分
偵字第1139014573號函及所附警製職務報告可考(見簡上卷
第65至69頁)。由上述查獲經過可知,於被告坦承犯行前,
堪認員警並無何確切之根據認為被告涉有本案犯嫌,而被告
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坦
承,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考量被告尚能勇於面對司法,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疏未認定被告構成自
首,而未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是以
被告執此提起上訴,即屬有據,應由本院就原判決之量刑部
分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乙○○間之糾紛,冒然使
他人個人資料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法
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
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獲為適度賠償之犯後態度;另考
量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佐,素行尚可;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情形 1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檔案為阿緱視界AGouView所製作,在臉書阿緱視界AGou View上可搜尋到,該檔案連續錄音錄影,該影片係於112年4月26日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長安里里長住宅之情形下拍攝,乙○○對記者採訪發言內容如下: 「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的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這就是屏東縣政府鴨霸的所在,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這裡有在錄,我趕講敢負責,叫縣政府告我,一個人可以帶2000多萬元,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講清楚蛤!拜託賴清德,你有聽到嗎?查看看!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你們這些公務人員哪個有2000多萬跟我講,背2000多萬去假執行,拜託賴清德,查看看,錢從哪裡來?不要黑了,做總統的人要有格,大家注意一下!」(均台語發音) 2 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 「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的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均台語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