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623號
PTDM,113,簡,162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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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國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國欽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
0月2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
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168號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10年9月2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以,被告於上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前階段被告構成
累犯之事實雖有主張,然就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
體指出證明方法以及說明何以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
事項等,故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判
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
審酌事由(詳如後述),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
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
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施
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
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並考量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欠佳,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32號  被   告 林國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欽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9日11時43分回溯 之120小時內,在某處,以某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月9日11時43分許,因為毒品定期調 驗人口,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國欽經傳喚未到庭,然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檢體編號:0000000U0065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



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各1紙 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1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21日執行完畢,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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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