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72號
PTDM,113,易,1172,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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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7
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17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175號、113年
度偵緝字第117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178號、113年度偵字第12
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起訴後,被告王詩堂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死亡,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17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174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17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178號
                  113年度偵字第12241號
  被   告 王詩堂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詩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竊盜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黃
渝涵、李昆聰、吳麥可洪玉葉王立明許月桂如附表所
示之財物。
二、案經黃渝涵李昆聰、吳麥可洪玉葉王立明訴由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詩堂於警詢或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渝涵李昆聰、吳麥可洪玉葉及王立
明、證人即被害人許月桂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6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6份、監視錄影畫面截
圖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對於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
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
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決
先例參照)。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行竊時所使用之鐵
製品1支,質地堅硬,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在客觀上顯然具有危險性,應屬兇器無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得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普通重型
機車6輛,均業已分別返還給告訴人及被害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存卷可參,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盼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竊盜事實 贓物 所涉罪嫌 1 黃渝涵 (提告) 民國113年5月26日8時26分許 屏東縣○○市○○路00號對面 (屏東女中側門停車格) 在左列時間、地點,使用客觀上可供凶器使用之鐵製品等工具,插入黃渝涵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約值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內含安全帽一頂)之鑰匙孔,得手後發動上開車輛騎乘離去。 已發還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2 李昆聰 (提告) 113年5月26日 14時許 屏東縣○○市 ○○路000號 (屏東醫院外圍人行道上) 在左列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發動李昆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約值5萬元),得手後騎乘上開車輛離去。 已發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3 吳麥可 (提告) 113年6月25日 16時10分許 屏東縣○○市 ○○路000號 在左列時間、地點,見吳麥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徒手發動上開車輛騎乘離去而得手。 已發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4 洪玉葉 (提告) 113年6月23日 5時45分許 屏東縣屏東市 屏東公園 機車停車場 (中華路段) 在左列時間、地點,見洪玉葉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徒手發動上開車輛騎乘離去而得手。 已發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5 王立明 (提告) 113年7月19日 12時56分許 屏東縣○○市 ○○路000號前 在左列時間、地點,見王立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徒手發動上開車輛騎乘離去而得手。 已發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6 許月桂 (未提告) 113年7月19日 7時5分許 屏東縣○○市 ○○街00號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前) 在左列時間、地點,見許月桂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徒手發動上開車輛騎乘離去而得手。 已發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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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