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3年度,136號
PTDM,113,原簡,13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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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士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關於「113年度家護
字第20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影本」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
度家護字第20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外,餘均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明知保護
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
用,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
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未遵守保護令所示之禁制內容,而以上
揭行為對被害人乙○○實施精神上之騷擾、脅迫及不法侵害之
行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本
案犯罪之動機、手段,並考量被告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737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與乙○○為配偶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且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之不 法侵害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民國1 13年6月11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0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下稱本案保護令),命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於乙○○為 騷擾之行為。詎甲○○雖於同年月18日18時18分許,經警電話 告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並知悉,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 同年10月23日10時許,在乙○○經營之址設屏東縣恆春鎮公園 路大溪巷內之墾丁牧場,因工作問題與乙○○發生爭執,並以 石頭砸毀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涉犯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之騷擾、



脅迫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 警詢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屏東地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 0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3 年6月18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紙、家庭暴力加害人查訪紀錄 表1份、家庭暴力通報表1紙、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何致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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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