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66號
PTDM,113,交簡附民,66,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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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盧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巫明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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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