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蔡旭宥
兼
法定代理人 劉育伶
蔡裕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芹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00萬元(計算式:5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