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號
ILDV,114,補,34,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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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賴建榮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原告賴建榮與被告林俊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6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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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