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號
ILDV,114,補,32,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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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張鈞安(原名張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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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