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14年度,1號
ILDV,114,衛,1,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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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偉豪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徐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強制
住院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
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
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
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
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
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
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
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
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
,同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
人,於113年12月22日飲酒後,情緒無法控制,於警員在場
時,掐女友脖子、持安全帽丟向女友,有暴力攻擊、傷害他
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生2人鑑定,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
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精神衛生法第41條
第2項、第3項規定,經相對人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
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會
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
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
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
附卷可參,首堪信實。聲請人雖稱:警員到場時將伊壓制,
伊尚有8歲兒子要送上學,為何要被強制住院,伊無傷害他
人或自己或傷害之虞,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惟查,聲請
人既經精神科醫師研判為有精神疾病,並有自傷害他人之行
為,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
表達,相對人始檢附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對聲請人
申請強制住院,核其程序與前揭精神衛生法規定相符,故相
對人所為緊急安置及衛生福利部審查會依法定程序所為強制
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又強制住院治療之目的,乃為
使無病識感或未適當就醫而呈現嚴重精神病人狀態者(例如
出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甚至有傷人或自傷行為,或有傷害的可能者),獲得妥善
精神醫療照護,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至於聲請人個人生活
因此受到影響,則為強制住院治療後所生之必然結果,尚不
能以此為由而逕認無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本院向臺北榮民
醫院員山分院函詢聲請人是否有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經
該院函覆:聲請人急診及住院初期,情緒狀況明顯不穩,對
不滿足之要求多大聲咆哮,對在外傷人之行為多合理化解釋
,顯無病識感,故安排強制住院,以確保聲請人住院前眾多
暴力威脅,無法實質造成傷害,聲請人住院後,情緒起伏有
明顯改善,然對住院原因,仍多以合理化原因帶過,不願深
談等語,有該院114年2月3日北總蘇醫字第1149900200號函
存卷可考,可見聲請人之情緒控管於強制住院後已有所進步
,然聲請人欠缺病識感,復持續對自身住院前之暴力行為為
合理化之解釋,堪認聲請人因精神症狀而仍有傷害他人或自
己之虞,依法仍有繼續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從而,聲請人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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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