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朱子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宛霖之家族系統表。
三、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宛霖全部子女之同意書及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無法補正,應敘明理由。
四、補正朱蓓琳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職務同意書與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