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美良
非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燦律師
相 對 人 林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
院以民國108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兩造
已於113年12月13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67號離
婚事件、111年度重家上字第79號夫妻財產之返還事件達成
調解,聲請人並已於113年12月24日依照調解筆錄給付新臺
幣1,500,000元予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意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
院調解筆錄、宜蘭信用合作社存款憑條在卷可稽,並有本院
108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存卷可考,且由上開調解筆錄可知
相對人同意撤回本院108年度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之聲請無訛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