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明達即宜達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鄭惠貞
歐姿儀
歐澤耀
鄭岳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
押裁定後(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8號),迄今仍未就本
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