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7號
ILDV,114,司促,89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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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34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蒙金管
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前
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並簽立現金卡換約通知書暨「
gaga卡申請書」乙紙為憑,債權人核准額度為(以下同)5萬
元整,約定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05日起至94年11月05日止,
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依規定
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
每次屆期時亦同。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5%按日計息,並於每
月20日結算。(三)上開借款均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於
每月20日還款,如未按期清償,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
違約金。(四)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債務協商,並自112年01
月份起變更還款條件為28期,利息按年息0%採固定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
回復原契約條件。(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
年1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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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