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0號
ILDV,114,司促,78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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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 理 人 陳麒帆
債 務 人 江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10,725元,及自
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57計算
之利息,其違約金計算方式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990,50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其違約金
計算方式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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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