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5號
ILDV,114,司促,705,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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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21元,及其中⑴
本金6,497元,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本金3,9
24元,自民國10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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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