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2號
ILDV,114,司促,562,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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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許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民
國95年5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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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