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2號
ILDV,114,司促,522,202502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5,00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