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7號
ILDV,114,司促,447,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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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雷萬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079元,及自民國
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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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