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6號
ILDV,113,訴,216,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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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劉亭妤律師
被 告 漁師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仙發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被 告 廖誌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將「被告漁師廟管理委
員會」更正為「被告漁師廟」,並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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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