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劉亭妤律師
被 告 漁師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仙發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被 告 廖誌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將「被告漁師廟管理委
員會」更正為「被告漁師廟」,並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