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86號
ILDV,113,司票,786,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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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李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8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1年12月28日 40,000元 112年12月23日 112年12月23日 002 112年8月29日 20,000元 112年12月23日 112年12月23日 003 112年11月24日 50,000元 112年12月23日 112年12月23日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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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