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3號
ILDV,112,司執消債清,3,202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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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藍德光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周上勤
游嘉祿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郭以忻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有未保存 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號)外,別無其他可 供變價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復函等附卷可佐,復依本院113年3月1日112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之處分方案進行7次拍賣後仍因 無人應買而未拍定,足認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顯無清算價 值,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 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 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 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 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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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