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2號
ILDM,114,附民緝,2,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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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廖時燦

被 告 吳依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32號(原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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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