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BT000-H11205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林永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0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瑜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