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9號
ILDM,114,附民,109,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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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彥彤

被 告 葉乙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號洗
錢防制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通 譯 何子乾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彥彤
被 告 葉乙人 到
調解委員 陳傳武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
民國114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7500元,由被告匯
入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將上開分期付款條件作為緩刑條件。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閱覽朗讀關係人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彥彤
被 告 葉乙人
調解委員 陳傳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芯卉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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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