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宥霖
被 告 葉長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