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16號
ILDM,114,簡,11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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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貴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貴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資生堂安耐曬金鑽防曬組壹組,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6號



  被   告 吳貴英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貴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25日14時35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號寶雅生 活館宜蘭神農店,徒手竊取陳列於門市貨架上之資生堂安耐 曬金鑽防曬組2組、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2罐、巴黎 萊雅金致臻顏花蜜奢養輕盈日霜1罐、DR.WU超逆齡肌因前導 精華露1罐、高絲雪肌精澄白薏透露1罐、未來美時空膠囊精 華膜-補水1罐、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修護1罐、L'EGERE 極致雙A緊致提亮精華霜1罐得手,並將上開商品放置在隨身 包包內,僅結帳OOHA氣泡飲1罐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簡信慧盤點商品時,發現前開物 品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貴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標籤影本、結帳商品明細、證號查詢 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監視器擷取畫面14 張、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未扣案之 資生堂安耐曬金鑽防曬組1組,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 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取之資生堂安耐曬金鑽防曬組 1組、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2罐、巴黎萊雅金致臻顏 花蜜奢養輕盈日霜1罐、DR.WU超逆齡肌因前導精華露1罐、 高絲雪肌精澄白薏透露1罐、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補水1 罐、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修護1罐、L'EGERE極致雙A緊致 提亮精華霜1罐,業已發還告訴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 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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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