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3號
ILDM,114,單禁沒,2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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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
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
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於113年12月2日釋放,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
4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鑑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見如附表所
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
、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又
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應一
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附表: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宜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8號卷第46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毛重0.6948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07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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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