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79號
ILDM,113,附民,379,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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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 告 沈淑娟
被 告 鄭雅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3號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認定之事實,就原告因詐欺受有損害部分,均未及於被告,是原告自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灼,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執此,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被告張芳瑞王俊傑李文正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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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