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徐景賢
代 理 人 陳國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股數 1 82NF000053 100,000 2 99NF000113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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