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7號
SLDV,114,除,5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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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承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婷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謝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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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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