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承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婷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謝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