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邱李春嬌
代 理 人 邱詩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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