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9號
SLDV,114,訴,119,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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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朱哲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
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可憑
。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狀可參。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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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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