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心瑀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馨民權婦幼診所即林思宏、林思宏、賴靜怡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