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0號
SLDV,114,補,140,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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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陳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朱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岳璟陳美櫻陳俊賢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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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