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18號
SLDV,114,消債聲,18,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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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江佩娥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佩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
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
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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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