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16號
SLDV,114,司繼,21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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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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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楊碧華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
第1項第2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
理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碧華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中市,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影本及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
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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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