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4號
SLDV,114,司司,4,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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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蓮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
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
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
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股東名
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
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未提出股東名簿、選舉清算人會議及財產目錄暨經股東會
承認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記錄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
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
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具狀自稱為
獨資無股東故無資料可補,109年即解散無財產,無法補正
財產目錄等語,惟經本院查詢,聲請人所陳報之組織為有限
公司,設立時有股東五人,並有選舉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等,
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
,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上開資料業經本院查詢
在卷,聲請人如要再為聲請,應提出股份轉讓後之股東名簿
、如無財產應提出財產為0元之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等表
冊經股東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記錄,再向本院聲請,
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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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