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肯天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燕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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