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號
SLDV,113,訴,36,2025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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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56,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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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