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15號
SLDV,113,訴,221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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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5號
反 訴原 告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銓鎂
反 訴被 告 洪聖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
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者,應徵收裁判費,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即明。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原告係向反訴被告請求無權占用
爭訟車輛之不當得利,與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請求墊付爭訟車輛
買賣價金、保險費之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不同),又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上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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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