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葉士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