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69號
SLDV,113,訴,1069,202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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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高秀


被上訴人 馮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67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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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