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90號
SLDV,113,補,890,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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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正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訓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月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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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