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張文政
吳秀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0萬9795元(含本金6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9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