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廖彩燕
被 告 林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